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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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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

1、唐朝行政区大体上继承隋朝晚期的郡县制,为州县二级制,后期划分成节度使州县三级制。

2、宋朝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,成为路和府,州和军,监和县三级政区。

3、元朝尚书省并入中书省,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,简称行省,从此,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

4、明朝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,实行布政使司,府和直隶州,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。县以下为里甲制,后改为保甲制。

5、清承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,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。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为省,府,县三级制或称总督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