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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的地方官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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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的地方官制

1、为了管理周边少数民族事务,唐代在边疆地区设置了都护府。

2、自唐睿宗时起,为了适应边防军的需要,开始设立节度使,由统领当地军队的都督兼任,地方州郡仍由朝廷委任的各道按察使监督,不隶属于节度使。

3、诸曹参军分掌各州府的军政、财政、刑法、农田以及户粮诸事务,称为“判司”。诸曹“判司”由各州录事参军事统辖,未设司马之州,录事参军为刺史之佐,处于综领督察的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