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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行政区的划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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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行政区的划分

北洋时期:

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。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,有直隶、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山东、河南、山西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福建、浙江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甘肃、新疆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等22省。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、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、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,西藏、外蒙古、青海3个地方,胶澳、淞沪等2省级商埠,另保留阿尔泰、塔尔巴哈台、伊犁3地区。

训政时期:

1928年北伐后,国民政府废除了道,另外设立了行政督察区,作为省的派出机构,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。国民政府北伐后,改直隶、奉天2省为河北、辽宁,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,将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、川边、宁夏、青海改建为6个省,总计28个省,另外加上西藏、蒙古2个地方,以及分自俄、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、威海卫行政区。